理赔案例十
2023-05-26 10:37:26 | 分类: | 浏览量:7
10.案例十
关键词:交通事故死亡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
裁判要旨:肇事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仍应得到支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同时该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即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作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不能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义务。故泰兴某保险公司辩称因陈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一、案情概要
2021年3月28日06时12分许,陈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兴市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河湾”东侧约一百米地段时驶入道路北侧,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泰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甲某、张乙某、张丙某系王某的近亲属,因王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未获赔偿,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因本起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张甲某、张乙某、张丙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甲某、张乙某、张丙某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由泰兴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甲某、张乙某、张丙某主张50000元,本起事故致王某死亡,给张甲某、张乙某、张丙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为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