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九

2023-05-26 10:36:52 | 分类: | 浏览量:0


09.案例九


关键词:事故死亡 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不赔


裁判要旨:《民法典》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民法典》实施以后,该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前述条款中不再支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案情概要


2021年5月16日14时10分许,陆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黄桥镇龙溪路(定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通站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鑫金立”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两车受损,张某的VIVO手机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与张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陆某驾驶的车辆在无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甲某、王某、张乙某系张某的近亲属,因张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未获赔偿,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因本起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张甲某、王某、张乙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因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对无锡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之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陆某驾驶的机动车,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双方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甲某、王某、张乙某的损失,由无锡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甲某、王某、张乙某自行负担。对张甲某、王某、张乙某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8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

Copyright 2024 辽宁车友汇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辽ICP备2023006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