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八

2023-05-26 10:36:24 | 分类: | 浏览量:0


08.案例八


关键词:交强险责任限额 调整至20万元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一、案情概要


2020年9月19日11时30分许,叶某驾驶苏***重型自卸货车沿泰兴市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向西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马甲某(2015年生)由北向南行驶的肖某(1982年生)发生交通事故,致肖某、马甲某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马甲某无责任。叶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泰兴某工程公司,该车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马乙某、马丙某、季某、姚某系肖某近亲属,因肖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未获赔偿,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肖某因本起事故死亡,其近亲属马乙某、马丙某、季某、姚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起事故致肖某、马甲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项目下的损失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鉴于马乙某、马丙某、季某、姚某仅主张使用交强险死亡赔偿项目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一半,故其损失由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18000元、死亡赔偿项目90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受害方与侵权方已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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