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七

2023-05-26 10:35:58 | 分类: | 浏览量:0


07.案例七


关键词:电动车 车辆类型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一、案情概要


2019年9月6日13时30分许,李某驾驶助力车沿泰兴市园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欧景花都东侧地段,与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公路东侧人行道进入事发路面向西过公路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死亡、李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李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及李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因本起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赔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李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双方均驾驶的机动车,王某某的近亲属主张李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某近亲属22495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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