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六
2023-05-26 10:35:32 | 分类: | 浏览量:0
06.案例六
关键词: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裁判要旨: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案情概要
2019年9月25日20时左右,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泰兴市新街镇新顾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公里800米地段时,与路边石子堆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甲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事发现场石子堆的所有人为王某,张某甲醉酒后驾驶制动、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件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至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卷宗。事故现场图显示,事发道路宽550厘米,石子堆占道90厘米。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甲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王某在道路上堆放石子,占道90厘米,对他人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且事发当晚没有路灯,致危险系数增加,王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张某甲醉酒后驾驶制动、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过错较大。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对王某辩称张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本院认定张某丁、麻某、张某乙、张某丙的损失,由王某赔偿其中的25%,其余部分由张某丁、麻某、张某乙、张某丙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