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五
2023-05-26 10:35:06 | 分类: | 浏览量:0
05.案例五
关键词:挂靠 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情概要
2019年4月3日17时30分许,丁某甲驾驶沪***中型厢式货车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至124公里2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左转弯通过缺口向西过公路的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两车及现场树木、电线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丁某甲、吴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某甲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某包装材料公司,实际车主为丁某乙,丁某甲为丁某乙雇佣的驾驶员,丁某乙与某包装材料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吴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丁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吴某驾驶的非机动车,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鉴于丁某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其雇主丁某乙按6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丁某乙予以赔偿,车辆被挂靠单位某包装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部分不超过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吴某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