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 10:34:39 | 分类: | 浏览量:0
04.案例四
关键词:醉酒 商业三者险免赔
裁判要旨: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负责赔偿。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情概要
2019年2月6日19时50分许,沈某某驾驶苏M***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阳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阳江路交警大队东侧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肖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后载耿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肖某某、杨某某、耿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事发后沈某某逃逸。本次事故,经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杨某某、耿某某无责任。苏M***小型轿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苏M***小型轿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江苏某某公司。
沈某某驾驶的苏M***小型轿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所投保的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人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人民保险公司对上述条款加粗加黑,并将商业险保险条款交付江苏某某公司。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人民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商业险条款,对杨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对投保人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中已赔付10000元,故在本案中无需再行赔付。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作出的赔偿,有权向沈某某追偿。故法院判决对杨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沈某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