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按理三

2023-05-26 10:34:02 | 分类: | 浏览量:0


03.案例三


关键词:逃逸 商业三者险免赔


裁判要旨: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负责赔偿,在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告知、解释说明的义务后,驾驶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一、案情概要


2017年8月10日21时20分左右,丁某某驾驶苏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桥镇东圣路由西向东行至黄桥镇十桥北路与东圣路叉口东侧约100米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徐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丁某某弃车逃逸。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苏XXX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丁某某在投保人声明中确认收到条款,且保险人已就免责部分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徐某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丁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徐某某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虽然丁某某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其肇事后逃逸,该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丁某某尽到了提示告知、解释说明义务,故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丁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徐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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