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 10:32:20 | 分类: | 浏览量:0
02.案例二
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 突破传统上限
裁判要旨:根据苏高法电﹝2020﹞174号通知规定,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故该费用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中。但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可能导致权益人的利益较规定实施前明显减少,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突破传统上限50000元并向上调整,可支持到100000元,甚至更高。
一、案情概要
2020年3月23日6时15分许,梅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兴市黄桥镇扬春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扬春村东西路十字路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泰兴市黄桥镇扬春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后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梅某、杨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梅某驾驶的车辆在泰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某(母亲,1959年生)、徐甲某(丈夫)、徐乙某(女儿,2005年生)、徐丙某(女儿,2014年生)系杨某的近亲属,因损失未获赔偿,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某因本起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梅某驾驶的机动车,杨某驾驶的非机动车,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徐甲某、徐乙某、徐丙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赔偿,该部分损失不超过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吴某、徐甲某、徐乙某、徐丙某自行负担。关于因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杨某有三个被扶养人,特别是两个女儿年岁尚少,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致权益人的利益较规定实施前明显减少,故法院在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基础上,突破传统上限50000元,依法支持100000元,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